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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播科技有限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公众支付,有效防范预付卡业务风险,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预付卡是由北京春播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凭预付卡可在本网站、APP及小程序使用。
第三条 本公司提供的预付卡为虚拟卡及实体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本公司提供的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四条 当购买或使用预付卡时,购卡人和持卡人已知悉并认可本章程的内容,并同意接受本章程之规定。发卡企业、售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循本章程。
第二章 预付卡的购买手续
第五条 购卡人需到春播APP、官网、小程序按相关流程购买预付卡。
(1)单张不记名卡的最高资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张记名卡的最高资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及代理人应向本公司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3)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本公司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六条 预付卡购买时,无需交纳购卡手续费及卡片工本费。
第七条 购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购买凭证,如发票、收据、交易小票。
第八条 使用现金、银行卡购买的预付卡,交易成功即可生效;使用支票、汇款方式支付的,一般在三个工作日资金到账后方可激活生效。
第三章 预付卡的使用
第九条 持卡人可在本公司春播APP、官网、小程序享受购买商品。购卡人或持卡人不得利用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套现。
第十条 实体卡以及电子虚拟卡可以分次使用,不可提现;购物卡内的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有指定商品的兑换券不可分次使用,只可一次性消费,购物卡内的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消费发生退货时,核实退货金额后将以原途径退还到预付卡,不支持其他支付方式退货。
第十三条 购物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购卡人或持卡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后到本公司进行延期,双方协商约定延期时间。
第十四条 对于不记名预付卡,不提供挂失和补卡服务。对于记名购物卡,提供挂失服务。记名购物卡丢失后,由购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购卡发票、公安部门相关证明(需列明预付卡卡号)到本公司,核实信息相符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 当本公司发生重大变更,单方面终止兑付未到期购物卡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的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期至少30天在备案机关制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式。本公司将受理退卡业务,将持卡人内资金余额免费赎回。受理退卡时,退卡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后登记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退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后,将资金退至与购卡人(或企业)同名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经工作人员判别,持卡人所持卡片是伪造卡或已挂失卡,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相关业务并没收此卡,持卡人要配合工作人员的相关询问及当地司法机关调查。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购卡人(持卡人)权利与义务
(1)持卡人享有按规定在北京春播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享有等价服务的权利。
(2)持卡人有权知悉购物卡的功能、购买流程、使用范围及方法等。
(3)记名卡的持卡人卡片遗失后,享有办理卡片挂失和补卡的权利。
(4)购卡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购物卡。
(5)持卡人在使用购物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各种社会公众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持卡人从事违法或不符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交易,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购物卡,不得利用购物卡及其系统套取现金获取非法权益,持卡人从事非法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调整购物卡的收费项目、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应以最新公布为准。
(2) 本公司有权要求购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证信息及证明文件。
(3) 本公司会以书面形式或公司网站等途径对外公示购物卡使用协议、使用说明等。
本公司负责向提卡人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5) 本公司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持卡人通过售卡单位以外的途径私自买卖预付卡或利用预付卡非法套取现金、制假售假(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行为)等违法交易,本公司有权停止其业务,并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6) 本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实名登记、限额发行及非现金购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当发卡企业与持卡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使对方权利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发卡企业与持卡人产生业务纠纷时,首先将本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处理,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和修改。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发卡企业也将通过售卡单位及公司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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